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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,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,該院新聞發(fā)言人程勇通報了一年來全省法院開展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情況,并公布了“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綜合類十大案件”。
省高院披露,去年一年,全省共審理未成年人案件4100余件,其中侵犯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3687件中,撫養(yǎng)糾紛案占近五成。全年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53件,全省法院共判處未成年被告人997人,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、緩刑、拘役緩刑808人,管制5人,單處罰金2人,免于刑事處罰5人。在已結案件中,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773人,判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41人,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,判處無期徒刑2人。
【典型案件】
男童在餐廳游樂區(qū)身亡老板被判承擔主要責任
2015年5月31日,對于曉丹和丈夫來說,是夢魘般的日子。那天是周末,下午2點,曉丹帶兒子到廣水一家餐廳吃飯。當天人比較多,他們到達餐廳時要排號等位。曉丹的兒子小軍就在餐廳內設置的兒童游樂區(qū)玩耍。
下午4點,餐廳一男性顧客跟一名女服務員說,在游樂區(qū)有一小孩站立不動,女服務員到達游樂區(qū)時看到,一名兒童頸部被窗簾的繩子系住了,立刻前去將繩子解開,把小軍抱下來,交給其母親曉丹。曉丹當即將兒子送到醫(yī)院,不幸的是,小軍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事后,曉丹和丈夫將該餐廳老板王某某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42萬余元。廣水市法院一審判決,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曉丹及丈夫經濟損失40.2萬余元。餐廳老板不服上訴,后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。
法院審理此案認為,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餐廳老板王某某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。餐廳老板在餐廳內設置了兒童游樂區(qū),雖然現(xiàn)行法律沒有對該兒童游樂區(qū)的具體設置標準進行強制性規(guī)定,但根據侵權法相關規(guī)定,王某某作為公共場所即餐廳的管理人,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。
法院認為,餐廳內設兒童游樂區(qū)窗簾拉繩使用的是普通窗簾,該窗簾上拉繩為普通拉繩,而游樂區(qū)的使用者是兒童,兒童在心智不成熟的情況下,在游樂區(qū)游玩時接觸該拉繩后極易發(fā)生危險。餐廳老板在設置餐廳兒童游樂區(qū)窗簾時未考慮到上述危險,且兒童游樂區(qū)又沒有安排專門管理人員看護,受害人小軍被拉繩勒住脖頸后,餐廳老板和工作人員亦未能及時發(fā)現(xiàn)消除危險,故王某某依法應對小軍死亡承擔主要責任,而曉丹作為受害人小軍的母親沒有履行相應監(jiān)護責任,對小軍的死亡應當負次要責任。
辦案法官提醒,本案也對眾多在餐廳內設游樂區(qū)的餐廳經營者有警示意義:在餐廳內設置游樂區(qū),應當針對兒童的活動特點設置相關設施,確保設施的安全性,還應對兒童的游樂活動安排專人看護,以便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危險和消除危險,履行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,保護未成年兒童的人身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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